青建工〔2017〕493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今年项目实施情况,部分工程存在抓进度,赶工期现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凡不具备冬期施工条件、违反冬期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要一律停止施工。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冬期施工项目的监管。施工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冬期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审查批准,否则不得进行冬期施工。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按照冬期施工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及相关安全标准规范等要求,认真审查冬季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并严格检查落实情况,对发现的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要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浇筑及养护重点监控。
三、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的管控,严格按照方案、审批、论证、交底、检查、验收环节实施。对塔吊、脚手架、模板、吊篮、深基坑等安全管理重点,要加强检查。加强临时用电、现场消防的安全管理。现场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严禁将未竣工工程作为住宿场所;作业人员宿舍内要设专人管理,严禁明火取暖和乱拉、乱接电器。加强动火作业的管理,实行严格的动火审批制度,设置动火监护人。对现场消防设施及器材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到有效配置、性能完好,全面落实防火措施。
四、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值班制度,建立和完善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落实必要的抢险救灾人员、设备和物资。对不执行冬期施工各项质量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遇到紧急情况时,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五、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2月1日前将检查情况及冬期施工项目一览表汇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管处。
联系人:刘秉勤 联系电话:0971-6146181
0971-6145762(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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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