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做微商被查,特殊行业做兼职应有从业底线

教师做微商被查,特殊行业做兼职应有从业底线

记者 贾晨 编辑 苏航

“老师沉迷于做微商,朋友圈里全是广告,这样的老师还有心思认真教书吗?上午9点正是上课时间,也在群里发广告。一天发几十条,老师赚钱不亦乐乎,可我们家长心都在颤啊。”7月11日有媒体报道称,6月29日,几位学生家长拿着一沓微信截图证据材料,来到浙江乐清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投诉反映。

由于涉嫌违规从事“微商”经营活动,这名教师受到立案查处。

此消息一处,立即引发公众讨论,有支持者,但也不乏反对声。教师是否有权利从事“微商”,这成为当日的热搜话题。

中国人一贯倡导为人师表。教师的职业特殊性,决定了公众对于教师群体的道德要求比平常人要高。另一方面,掌握教学资源的教师,在与学生、家长相处中,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对等关系。因此,教师从事“微商”,很容易让人产生“瓜田李下”的联想:家长该不该买教师推销的商品?教师在群里售卖商品,是否会对家长存在暗示或影响?这一系列问题,都挑动着家长们的神经。

如果客观上绑架或强迫了家长、学生们消费,教师这种行为既违反市场经济“公平自愿”原则,又大大悖离师德,显然应当禁止。

但同时也应看到,每名教师的家庭情况不同。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如果不影响工作,不面向学生、家长推销商品,通过自己的劳动去增加个人收入,也应该被理解。在现有的薪酬体系下,不该用道德去苛求教师甘于清贫。

拿公务员作一下比较,《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但在现实中纪检部门也曾表示,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送外卖、开滴滴等行为来增加收入,原则上不违纪。

这也被视为政策的“人性化”,也可给人或社会带来更多机遇及可能。

从法律角度,教师不属于公务员体系,《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只是禁止教师“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并不是禁止所有经营性活动。

因此,教师做“微商”不应被粗暴禁止,正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这就需要有关部门明确厘清教师兼职的从业底线,即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

然而,“教师是否能从事微商”之所以引发网友讨论,源于人们从朴素道德到模糊权责之间观念冲突的呈现。从现有规定看,各地有各地的政策,有的地方对于教师从事微商采取“一禁到底”,也有的地方尚无明确说法。

不可否认,法律和行规的制定都具有相对滞后性,如何满足教师现实需求,又能满足公众的朴素情感,这就考验政策制定者的水平及能力。

明晰权责、划清红线才是正道。简言之,如果教师没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行业影响力去从事经营活动,也就没有突破底线,社会或许应该给出一些宽容或理解。毕竟,通过双手去创造美好生活,是几乎所有人前进的动力。

原标题:《教师做微商被查,特殊行业做兼职应有从业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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